文件名稱 | 紫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(fā)《紫陽縣應急搶險救災項目管理辦法》的通知 | ||
索引號 | zyxzfzyxzfbgs/2024-4851 | 公開目錄: | 政府辦文件 |
公開責任部門 | 紫陽縣政府辦公室 | 公開形式: | 主動公開 |
文號 | 紫政辦發(fā)〔2024〕27號 | 成文日期: | 2024年06月04日 |
有效性 | 有效 | 公開日期: | 2024年06月07日 |
內(nèi)容概述 | 紫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(fā)《紫陽縣應急搶險救災項目管理辦法》的通知 |
各鎮(zhèn)人民政府,縣政府各工作部門、直屬機構,縣直總公司(社):
《紫陽縣應急搶險救災項目管理辦法》已經(jīng)縣政府2024年第五次常務會議通過,現(xiàn)印發(fā)給你們,請遵照執(zhí)行。
紫陽縣人民政府辦公室
2024年6月4日
紫陽縣應急搶險救災項目管理辦法
第一條 為進一步完善應急搶險救災機制,降低災害損失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(fā)事件應對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》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》《政府投資條例》《工程建設項目施工招標投標辦法》《陜西省政府投資管理辦法》等法律法規(guī),結合實際,制定本辦法。
第二條 本辦法僅適用于應急搶險救災項目建設的特別管理,其他類別項目嚴格按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
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應急搶險救災項目,是指因突發(fā)事件引發(fā),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,必須立即采取搶險救災措施的項目,以及因突發(fā)事件造成公共設施損毀需要在 3個月內(nèi)完成恢復重建的項目。主要包括:道路、橋梁等交通設施的搶通保通、臨時處置、恢復重建項目;防汛、排澇、供水等水利設施搶險加固、恢復重建項目;崩塌、滑坡、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搶險排危治理項目;對城鎮(zhèn)功能和群眾生產(chǎn)生活有重大影響的房屋建筑、公共設施、重點工程等搶險加固、恢復重建項目;需緊急使用的應急搶險救災物資采購項目;法律法規(guī)確定的其他應急搶險救災項目。
第四條 應急搶險救災項目管理遵循分級負責、注重效率、規(guī)范有序的原則。
第五條 應急搶險救災項目須履行請示程序,經(jīng)縣政府審定后實施。情況緊急需要立即采取措施的應急搶險救災項目,各鎮(zhèn)、各部門主要負責人請示縣政府領導,按照緊急指示意見組織實施;災后恢復重建項目,各鎮(zhèn)、各部門書面請示縣政府同意后,按照批示意見組織實施;聯(lián)鎮(zhèn)縣級領導現(xiàn)場辦公確定屬于應急搶險救災范疇的項目,請示縣政府主要領導同意,按照指示意見和現(xiàn)場辦公具體意見組織實施。
第六條 應急搶險救災項目,應當積極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,必要時應組織相關部門、專業(yè)技術人員、專家進行評估。
第七條 應急搶險救災項目按照“特事特辦”原則執(zhí)行,簡化審批程序和報批材料。項目單位須在項目實施之日起6個月內(nèi)補辦相關手續(xù),有關審批部門應當指導、協(xié)助完成。
第八條 實施應急搶險救災項目,必須留存但不限于縣級領導批示意見、現(xiàn)場辦公會議紀要、災害現(xiàn)場照片、應急處置方案、設計文本、專家評審意見、會議記錄等有關資料,為補辦手續(xù)提供支持要件。
第九條 縣應急管理部門負責,交通、水利、住建、自然資源等行業(yè)主管部門協(xié)作,建立和動態(tài)調(diào)整應急搶險救災施工承包主體名錄庫并及時向社會公布,施工承包主體應當具備相應資質和能力。
第十條 特別緊急的應急搶險救災項目,按照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》第六十六條規(guī)定可以不進行招標,在施工承包主體名錄庫中確定承包單位,因工程特殊,施工承包主體名錄庫中無符合資質和能力要求的,可以在名錄庫以外確定承包單位,承包單位確定后應向社會公開;一般災后恢復重建項目,屬于應當公開招標范疇的,可以容缺進行公開招標。
第十一條 不公開招標的應急搶險救災項目,可采用固定單價工程量清單計價方式或者工日計量計價方式,工程量計算規(guī)則、工程計價方法按照國家和我省有關規(guī)定執(zhí)行。非涉密的應急搶險救災項目的工程量、工程造價等信息,必須公開。
第十二條 應急搶險救災項目實施前,原則上應當先簽訂合同,確因情況緊急未簽訂合同的,應當自項目實施之日起 5日內(nèi)補簽合同,明確承包單位、工程費用、驗收標準、施工工期、質量安全保證責任等內(nèi)容,合同應當自簽訂之日起3日內(nèi)報縣財政局、縣招投標服務中心備案。
第十三條 應急搶險救災項目資金實行國庫集中支付,按照估算金額下達專項預撥付預算指標,并支付合同款項的60%,工程竣工決算后再支付合同款項的20%,依法審計后再支付除質量保證金以外的下余合同款項。應急搶險救災項目的資金使用情況應當向社會公開。
第十四條 應急搶險救災項目應當依法依規(guī)竣工驗收。
第十五條 發(fā)改、住建、交通、水利、自然資源、招投標服務等部門根據(jù)各自職能負責項目建設的監(jiān)管,做好合同管理、組織實施、工程進度、安全質量等方面的督辦檢查,以及審批手續(xù)的辦理服務。財政、審計等部門負責項目資金監(jiān)管和審計監(jiān)督。
第十六條 應急搶險救災項目不得擅自擴大范圍和條件,對違規(guī)確定項目和項目確定后不及時組織實施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,嚴肅追究責任。
第十七條 國家工作人員在實施應急搶險救災項目工作中濫用職權、徇私舞弊、玩忽職守的,依法給予行政處分;構成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責任。
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(fā)之日起實施,有效期5年。